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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该法共十章八十八条。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为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该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即中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起施行。
1、什么是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适用范围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生物安全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重要地位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防控、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海关关员登轮开展病媒生物安全监测工作。
2、如何进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生物安全法》通过建立11项基本制度,全方位、全链条构建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包括:
◆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信息共享制度
◆信息发布制度
◆名录和清单制度
◆标准制度
◆审查制度
◆应急制度
◆调查溯源制度
◆国家准入制度
◆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病毒分离研究。
3、生物安全与海关执法
《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对海关有力维护国门生物安全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准入制度,明确了海关对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处置的职责,为海关开展生物安全领域执法活动提供根本遵循。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海关在口岸截获的有害生物(左上双钩异翅长蠹,右上芒果果核象,左下苹果蠹蛾,右下鹰嘴豆象)
(二)规定了特定时期的生物安全紧急措施和常态运作的生物安全监测预警措施,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监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海关对出入境旅客进行红外体温监测。
(三)建立了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为常态化防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打造坚强堡垒。
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疫情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和国务院报告,并通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卫生处理人员开展环境的卫生消毒工作。
(四)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的要求,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行动指南。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
海关工作人员开展病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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