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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知识】无单放货案件分享

返回列表来源:广州鸿德国际货运代理 发布日期: 2021.10.30 浏览:8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一旦产生,将对外贸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不仅货物被收货人提走,而且无法收回货物的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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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图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中南美国家,以及安哥拉、刚果等非洲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被买家无单提货的情况不在少数,比如出口企业拿到的可能不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是货代签发的提单;船公司或银行和买家串通违规操作;FOB情况下货代由买家指定等。


新冠肺炎疫情对物流体系造成了比较大的冲击,使得出口企业为完成出口而改变传统的物流模式的做法或将不可避免的出现,特别是为了赶交付日期由海运改为空运,而空运单并不具备控制货权的功能。下面就讲述一起关于巴西的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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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修改。根据新规,进口货物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巴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之前规定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新规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交货单(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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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解释,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但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


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1、船东与进口商勾结;2、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鉴此,提醒广大外贸企业及相关机构高度关注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绍兴雪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瑞公司”)为向国外收货人BELL VALLEY DISTRIBUIDOR ALTDA(以下简称BELL公司)交付一批织物,委托奥钠环球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钠公司”)通过海运方式从中国宁波出运一批货物至巴西Navegantes。该票货物的实际价值为77539.43美元,报关价值97237.48美元,国外买家于2018年11月23日向雪瑞公司预付了17970美元货款,剩余59569.43美元未付。


奥钠公司接受了委托,于2019年1月1日签发了编号为OLGM188182的全套正本HouseBL。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雪瑞公司,承运人为奥钠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BELL公司;货物为缎纹织物、塔夫绸、迷你衬边,装在编号为SEGU6140950的40尺高柜中,运费预付。雪瑞公司依约向奥钠公司支付了运费,并持有奥钠公司签发的全套正本House BL。


涉案货物实际由阳明海运公司承运,宁波兴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实际承运人于同日签发了编号为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Ocean BL载明托运人为奥钠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奥钠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CONLINE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运费到付。奥钠公司持有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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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4日,涉案集装箱在目的港被卸至目的港码头,并在巴西SISCOMEX系统办理了相关登记。2月6日,该集装箱被转移至海关监管仓库并自动锁定。2月8日,涉案集装箱被收货人提走。


雪瑞公司认为: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货,奥钠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导致雪瑞公司有货款59569.43美元未收回,故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钠公司赔偿雪瑞公司货款损失59569.43美元及利息。


奥钠公司认为,货物的确于2019年2月8日在目的港被收货人提走,但:


首先,奥钠公司是根据目的港巴西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目的港码头,根据巴西法律已完成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责任已终止,因此奥钠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其次,奥钠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Ocean BL,目的港收货人或者进口人通过巴西外贸系统清关并提取货物,奥钠公司无法控制货物,没有过错;


最后,雪瑞公司未提交其与国外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雪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支持,应予以确认。同时浙江高院查明,本案实际承运人一方于2019年1月22日在SISCOMEX系统对货物进行了锁定登记,该状况至公证时仍然存在。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奥钠公司作为承运人能否依据《无单放货规定》第七条规定免于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本案货物虽已被无单放货,但奥钠公司已证明货物是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交付给港口当局后,在海关监管仓库被放货,奥钠公司及实际承运人并未同意或协助放货,案涉货物被无单放货并非奥钠公司的责任,故奥钠公司可以依照《无单放货规定》第七条规定,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绍兴雪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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